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146号
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广州市某宾馆(普通合伙):
你单位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穗越人社行理字〔2021〕第*号),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经核查,你单位于2021年11月3日签收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穗越人社行理字〔2021〕第*号),该决定书已明确告知你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机关,但你单位2022年7月25日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已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且你单位未能提供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有效证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7月28日
抄送: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