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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1-28 17:1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16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我认为部分工作经历应视同缴费年限,广州市某办、广州市某合作公司的调动手续并没有缺,应连续计算视同缴费。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报曾在广州市某办、广州市某合作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工作,经查其人事档案原始资料和补充材料,缺少足以证实申请人在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被招录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干部或者固定职工,从中国广州国际某合作公司调动到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离开中国广州国际某合作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无法补充在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被招录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干部或者固定职工,从中国广州国际某合作公司调动到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离开中国广州国际某合作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2年8月17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8月18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号)、《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2〕*号)等。

  本局查明:

  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申报1986年8月至1987年2月在广州市某办、1987年3月至1988年9月在广州市某合作公司及1988年10月至1990年12月在广州某投资公司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2〕*号),要求其补充:1、可证实在广州某投资公司被录用为固定工的有效原始资料;2、可证实1988年至1990年还在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单位工作的有效原始资料;3、可证实从中国广州国际某合作公司到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调动的有效原始资料;4、可证实离开中国广州国际某合作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单位时间和性质的有效原始资料。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广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报表》、《工作证明》证实:其曾在广州市某办、广州国际某合作公司工作。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称因缺少足以证实其在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被招录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干部或者固定职工,从中国广州国际某合作公司调动到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离开中国广州国际某合作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于2022年8月18日委托黄埔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的规定,由于申请人缺少足以证实其在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被招录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干部或者固定职工,从中国广州国际某合作公司调动到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离开中国广州国际某合作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某制品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因此其该段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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