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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1-28 17:5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19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5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1992年因个人原因离开广东省某机械厂,当时已正式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才离开的,档案中的除名处理已于1996年4月26日作出更正为辞职,现附证明一份,请贵局作出公平公正处理,理应作视同工龄为盼。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证明》、身份证复印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

  据查申请人的职工档案原始资料,申请人曾在增城县某公社、广东省某分校(学习)、广东省某机械厂等单位工作,1992年除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及《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保〔1993〕16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4年1月省属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前离开原单位,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提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本中心于2022年9月5日依法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并依法委托白云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同年9月6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广州市养老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关于对陈某除名处理决定》等。

  本局查明:

  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申报1977年7月至1978年8月在增城某青年大队务农、1978年8月至1980年8月在省某分校读书及1980年9月至1992年7月在省某局机械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关于对陈某除名处理决定》、《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登记表》证实:申请人曾在增城县某公社、广东省某分校(学习)、广东省某机械厂等单位工作,1992年除名。

  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称因申请人于1994年1月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2年9月6日委托广州市白云区退管办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及《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保〔1993〕16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4年1月省属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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