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李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1-29 09:32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21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依据之第一二三条无明确规定本人于国家社保政策正式颁布前的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工龄不能视同社保缴费年限,第四条完全不符合本人实际情况,本人不属系统内部管理的行业人员,本人的工作调动以及辞职手续都经过当时工作所在单位领导的批准,符合当时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本人应聘广州开发区国有控股企业—广州某有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合同,符合当时劳动人事相关规定。

  现本人正式申请行政复议,希望按国家人社部〔2016〕5号文和国办发〔2009〕66号《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曾经在相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将其养老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以外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人事档案原始资料,其曾在某电视厅、国营某无线电厂工作,1994年辞职。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41号)“各单位调出、调入工人一律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广州,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2年9月1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同年9月16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关于批准李某同志辞职的决定》等。

  本局查明:

  2022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申报1983年8月至1990年10月在某电视厅、1990年11月至1992年8月在国营某无线电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一九八九年职工升级审批表》、《关于批准李某同志辞职的决定》证实:申请人曾在某电视厅、国营某无线电厂工作,1994年3月辞职离开原工作单位。

  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称申请人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广州,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2年9月16日委托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41号)“各单位调出、调入工人一律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及《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广州,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12月9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