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3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10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同年2月2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因当时政策出文,双向选择,可以留在原单位工作,也可以自动离职选择另外单位工作,或可以再接受高等教育,所以我选择自动离职后读书,但现在不认可我的顶职工龄。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海珠区某工业公司工作,1984年自动离职。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前已从原工作单位离开,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我中心据此于2022年1月10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区退管办于当月29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请重审视同工龄报告》、《申请报告》、《自动离职资料》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区退管办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请其1980年1月至1983年5月的工作经历视同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证实其曾在广州市海珠区某工业公司工作,1984年自动离职。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法委托区退管办于当月29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于1984年从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海珠区某工业公司自动离职,不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故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局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月10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