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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特殊工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7-20 16:28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33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23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于同年11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1、本人于1983年9月至1991年8月在广州某厂工作,期间从事高温及有毒气体工种(排气),符合申请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2、本人认为以粤劳社发〔2008〕7号文中的第三条、第五点作为认定不符合特殊工种的认定条件是不合理的。因为我是在2006年10月响应政府号召一次性缴纳了8年的养老保险费,而当时并无文件规定说明这样缴纳养老保险是不能作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计算依据的,否则,本人也可能不会自掏腰包缴纳养老保险来堵自己日后退休养老的路。而粤劳社发〔2008〕7号文是在2008年2月26日才发出的,用后发的文件来规范限制之前发生的事情是不合情理的,是极之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3、关于粤劳社发〔2009〕12号文是规范符合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的条件的。而本人在2006年10月已一次性缴纳了养老保险,而且,文件中并未提及有关特殊工种认定的内容,故此文对本人的实际情况不适用,不能作为认定我不符合特殊工种的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其于1983年9月至1991年8月在广州某厂工作,属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并以《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的形式,自愿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审核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工作年限的申请,审核结果为8年0月,并于2006年10月申请缴纳了8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费。

  二、我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第三条第五点:“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及《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适用对象问题第一点:“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的规定,鉴于申请人1983年9月至1991年8月属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其该段时间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的规定,我中心据此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并依法委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EMS邮政快递于当月25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个人缴费明细表》、《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于1983年9月至1991年12月在广州某厂工作,从事“排气”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其1983年9月至1991年8月在广州某厂工作,属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并以《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的形式,自愿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审核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工作年限的申请,审核结果为8年0月,并于2006年10月申请缴纳了8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费。2021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对其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并依法委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EMS邮政快递于当月25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第三条第五点:“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及《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适用对象问题第一点:“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1983年9月至1991年8月属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其该段时间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故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局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9月23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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