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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7-20 16:2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13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30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于同年7月1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当初申请辞职,不应是告知书除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经查申请人的档案资料,其曾在某电器集团公司工作,1992年除名。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已被原单位除名,不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我中心据此于2022年5月30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并依法委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6月24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调动职工介绍信》、《家用电器公司定级表》、《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除名)呈批表》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请其1982年7月至1993年7月在某集团公司工作经历视同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证实其曾在某电器集团公司工作,1992年除名。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法委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6月24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于1992年被原工作单位某电器集团公司作除名处理,已不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故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局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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