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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特殊工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7-20 16:3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8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8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于同年5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我司社会保险最早在1989年6月开始买,当时给个别人员买时,因此不能否定本人1987年6月至1990年3月的塔吊工种工龄,现申请1987年6月至1990年3月塔吊工种工龄有效。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据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1990年4月至2000年4月在广东省某工程公司工作,其中从事“塔吊”:1990年7月、1991年5月、1992年1月、1993年11月、1994年11月、1995年4月、1996年1月、1997年1月、1998年1月、1999年5月;“塔吊工”:1995年10月。

  《关于对彭某某作除名处理的决定》(2000年3月)记载:该员工不安心本职工作,自1999年8月至今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对他作除名处理。

  二、我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申请人:1、资料记载其从事高空特殊工种“吊装工(塔吊、塔吊工)”的年限为9年4个月(1990年4月-1999年7月),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2、至于其申请的1987年6月至1990年3月的工作时间,鉴于申请人未能提交资料证实其属于《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323号)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因此该段工作经历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据此我中心于2022年4月8日作出了不同意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并依法委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当月20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个人缴费明细表》、《职工工资及专项工资津贴结算单》、《工资结算单》、《劳动合同》、《关于对彭某某作除名处理的决定》、《说明》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其于1987年6月至2000年4月在广东省某工程公司工作,从事“塔吊操作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其1990年4月至2000年4月在广东省某工程公司工作,其中从事“塔吊”:1990年7月、1991年5月、1992年1月、1993年11月、1994年11月、1995年4月、1996年1月、1997年1月、1998年1月、1999年5月;“塔吊工”:1995年10月。《关于对彭某某作除名处理的决定》(2000年3月)记载:该员工不安心本职工作,自1999年8月至今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对他作除名处理。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对其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依法委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当月2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广东省某工程公司从事特殊工种“吊装工(塔吊、塔吊工)”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足审批提前退休的法定年限,至于其申请的1987年6月至1990年3月的工作时间,现有资料不足以证实申请人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2〕323号)规定所招用的临时工,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其工作经历审核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局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4月8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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