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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清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1-24 09:35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就业促进处(农民工工作处) 浏览字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质量,现将《广州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充分利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切实提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的满意度。


  附件: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流程图

  2.广州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清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

  (承办单位:市就业中心,联系电话:020-83818025)


附件1

图片1.png

附件2

广州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清单

  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基本服务均等化、重点群体服务精准化、服务主体多元化的政策咨询、就业求职、就业创业培训、就业创业指导等一站式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失业登记

  (一)实施依据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23〕129号)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和失业登记同步办理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622号)

  (二)办理条件

  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三)办理材料

  1.线上办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线下办理,携带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

  2.凡是成功申领广州市失业保险金的,视为同步办理广州市失业登记,无需另外办理失业登记。

  (四)办理渠道

  1.通过申领失业保险金方式同步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在成功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办结,无需额外办理。

  2.其他办理方式

  (1)“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2)“广州人社”微信公众号

  (3)“穗好办”APP

  (4)登录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12333.gov.cn)或下载“掌上12333”客户端办理。

  (5)前台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实行全城通办,劳动者可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五)办理时限

  1.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2.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申请办理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3.在广州市成功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同步办结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数据交换情况将有所延后)。

  (六)服务机构

  各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失业登记回访服务

  (一)实施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23〕129号)。

  (二)服务对象

  已在广州市办理失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服务内容

  对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联系,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并向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

  (四)服务机构

  各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跟踪调查服务

  (一)实施依据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23〕129号)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登记失业人员跟踪服务制度的通知(穗人社函〔2021〕308号)

  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登记失业人员跟踪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22〕198号)

  (二)服务对象

  已在广州市办理失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服务内容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跟踪调查工作,可通过信息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了解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情况。

  2.建立广州市登记失业人员失业状态跟踪调查台帐。

  (四)服务机构

  各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创业服务

  (一)创业培训

  1.实施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1号)

  2.服务对象

  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且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3.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学员开展免费的“创办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和“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后通过的特色创业实训项目”。

  4.服务机构

  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二)创业担保贷款

  1.实施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2号)

  2.申请条件

  个人借款人(含港澳台居民)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①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②有具体经营项目;

  ③已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④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本条第(1)款第①至④项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日起至贷款申请日止须在3年内。

  借款人应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小微企业借款人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借款人应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3.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创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以下简称“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4.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规定

  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5.办理程序

  借款人依规定向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或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提出申请,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流程插图.png

  (1)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和资格认证所需资料。

  (2)经办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核,具体包括借款人年龄要求、创办企业要求、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贷款金额、贷款记录、还款能力等,审核完毕后将有关情况报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向经办银行反馈确认结果。资格核对不通过的应书面回复说明原因。

  (4)经办银行会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意见转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需说明理由,并通过经办银行退回借款人。

  (5)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意见后完成贷款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向借款人解释不放贷的原因。

  6.办事网址

  https://www.gdzwfw.gov.cn/

  7.服务机构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一)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

  (二)服务对象及内容

  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自学取得符合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要求相应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指持有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的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残疾人申领技能补贴,同时给予一次性500元的生活费补贴。

  (三)办理流程和时限

  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陆《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能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技能补贴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名单通过“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账户。

  (四)服务机构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等补贴发放经办部门。

  六、职业推荐服务服务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二)服务对象

  在广州市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在有效期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服务内容

  1.求职信息登记。核实劳动者身份信息,采集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指导填写求职信息,经核实后录入系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求职登记和招聘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发布。

  2.岗位推荐。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岗位推荐及后续跟踪服务。

  3.开展线上、线下失业人员专场招聘服务。

  (四)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职业介绍”。

  2.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公共招聘”栏目。

  3.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gz.gov.cn/)业务专题〉就业创业〉公共就业服务〉求职招聘,登录系统后可以进行求职信息登记、岗位信息查询、了解线上线下招聘会、参加线上招聘会等。

  (备注:以上任一方式均可办理)

  (五)办理时限

  求职信息登记服务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服务机构

  广州市各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

  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三级就业帮扶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4.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8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26号)。

  6.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19〕1090号)。

  7.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期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22〕2号)

  (二)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两大类别人员,一类是广州市户籍人员,另一类是广东省户籍同时常住地在广州市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都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13.广州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

  14.广州市户籍属单亲家庭需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人员。

  15.广州市户籍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

  (三)办理条件

  除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和失地农民外,其他对象需先办理失业登记。

  (四)办理渠道

  1.“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2.“穗好办”APP

  3.窗口办理:

  广州市户籍人员,可到户籍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广东省户籍且常住地在广州市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五)办理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持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持身份证、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通过窗口申请的人员需填写《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告知书》。

  属于以下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贫困家庭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相关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患病亲属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材料。

  11.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12.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人员,提供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材料。

  13.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三项材料之一,以及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等。

  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穗好办”APP办理的,只需上传上述材料至办理系统;通过窗口办理,只需提供上述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六)办理流程

  个人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申请人只需提出认定申请,后续初审公示、审核认定流程由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办结。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办理结果将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穗好办”APP进行查询。

  (九)就业困难人员三级就业帮扶

  Ⅰ级就业帮扶

  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之前,提供一次政策宣讲、一次就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的基础援助。

  Ⅱ级就业帮扶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提供基础援助的基础上,再提供三个以上岗位信息,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相关补贴。

  Ⅲ级就业帮扶

  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十)服务机构

  各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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