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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处理的问答
发表时间: 2004-07-08 00:0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即将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检查
对侵犯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处理的问答
(二○○四年七月)


   最近,广州市开展全市性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为此,就不签订劳动合同、欠薪、使用童工、不参保、非法中介等违法行为的处理等问题,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告知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希望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谐劳动关系,确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负什么责任?

   答: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合同(协议),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按人数每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3、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二、问: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应负什么责任?

   答: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每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罚款。
    4、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发放职工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以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问: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是什么?

   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2)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3、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2)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4、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1)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3)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4)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5)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5、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问: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应负什么责任?

   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五、问: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应负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应负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问: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应负什么责任?

   答:按照《劳动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处以3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七、问: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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