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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2018-01-08 17:2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政策原文地址:http://www.gz.gov.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4758668.html

  一、为什么要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我市自2015年1月实施《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4〕48号,以下简称《城乡大病保险办法》)以来,广大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得到了有效保障。期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及医改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2017年上半年出台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2号),已对我市城乡大病保险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但以上城乡大病保险政策文件有效期均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亟需修订和合并,本次修订主要是将新调整的城乡大病保险政策与原办法进行整合,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二、新政策与现行政策对比有哪些不同和亮点?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由50%调整到60%;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参保人所发生的住院及门特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由70%调整到90%;二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三是向困难群体倾斜。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不设封顶线。新旧政策对比详见表一。

表一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对比

调整的政策内容

现行政策

新政策

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大病保险资金的部分

50%

60%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大病保险资金的部分

70%

90%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12万元,连续参保2年以上不满5年的,增加3万元;连续参保满5年的,增加6万元。

40万元;连续参加2年及以上的,提高至45万元;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不设封顶线。

  三、经办机构及对外咨询电话

单位

地址

咨询电话(接听时间为对外服务时间,值班服务时间除外)

市医保局越秀分局

越秀区梅东路28号4-5楼

87690837

市医保局海珠分局

海珠区昌岗中路74号二楼

34061985

市医保局荔湾分局

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二楼

81408279

市医保局天河分局

天河区龙口东路358号二楼

85584305

市医保局白云分局

白云区新市新达路55号

86435067

市医保局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东路311号

82394583

市医保局南沙分局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34689079

市医保局萝岗分局

黄埔区香雪二路2号保利香雪商务大厦3楼

82027225

花都区医保办

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人社局大院内

86969113

番禺区医保办

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5楼

84693873

从化区医保中心

从化区新城东路54号

87925000

从化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

从化区新城东路54号

37932033

增城区医保中心

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银行5-6楼

826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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