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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 2019-07-09 11:4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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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函〔2019〕10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和广东省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粤人社发〔2018〕3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提高调解仲裁工作质效,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处理机制
  (一)加强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将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内容,通过以案释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仲裁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书,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加强劳动人事法律风险防范。加大运用新媒体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力度。每年5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月活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每年度开展“阳光仲裁庭”“送法到企业”“约谈争议多发频发单位”活动。进一步拓展人民法院法制巡回宣讲活动范围,通过庭审公开直播、文书充分说理、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发挥树立规范的普法作用。工会每年组织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开展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对职工的普法宣传,提升职工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工商联、企联等企业代表组织每年组织企业、商(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开展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工商联、企联等企业代表组织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进园区、进企业、进社区”专项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良好氛围。
  (二)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协商调处机制。鼓励支持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强化源头治理。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发挥企业党组织、群团组织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和法治文化建设,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内部协商沟通机制和职工参与决策的管理机制,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对话沟通活动,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发挥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工会法律顾问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和争议和解机制。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及时调处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人事争议,确保劳动人事争议切实化解在一线和萌芽状态。
  (三)建立集体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建立集体劳动争议预警信息采集制度。按照我市网格化管理有关程序将集体劳动争议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纳入基础网格事项,加强基础网格员与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员互动,基础网格员排查上报的集体劳动争议事件通过网格化管理系统分派给街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处置。
  二、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
  (四)健全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形成街镇基层调解组织为主,企业、行业等调解组织为基础,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为补充,相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
  (五)建立完善街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各街镇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由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依托街镇综治中心开设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服务内容。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在劳动争议多发的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
  (六)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总工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推动300人以上(含300人)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推举企业和职工共同认可的职工代表担任调解员,负责与企业经营者、职工以及街镇(社区)、行业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沟通协调,预防和解决争议。
  (七)指导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联、企联等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和推动行业商(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重点推进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联同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部门在各工业园区、其他功能园区以及小微企业密集的楼宇推动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八)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鼓励和支持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支持3A级以上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建立集体协商调停员制度,选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建调停员队伍,在发生较大社会影响集体协商争议时开展调停工作。
  (九)完善三方联合调解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统筹指导和管理监督,会同总工会和企联、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应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主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顺利承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案件的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减轻双方当事人仲裁和诉讼负累,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和成功率,及时便利高效调处劳动人事争议,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加强三方沟通协调,重大案件应进行集体研究,联合开展调解。
  (十)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各类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要在设立后一个月内向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每年至少向社会集中公布一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各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后向全市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联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建设,引领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调解组织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综合示范单位活动,组织召开调解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推进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督促履行、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
  四、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
  (十一)推进仲裁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发挥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要求,不断改善仲裁服务条件,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标准化建设。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统一工作服装,仲裁人员、记录人员在仲裁活动中要着工作服,佩戴仲裁胸徽,提高仲裁服务规范和工作效能,增强仲裁社会公信力。
  (十二)完善仲裁办案制度。依据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完善办案流程及办案机制,提高争议调处效能。创新仲裁调解制度,可在仲裁院设立调解庭开展案前、庭前调解工作,案件承办仲裁员加强庭中、庭后调解工作。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规定,扩大一裁终局案件比例。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制度,制定体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点的仲裁证据规则。建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监督制度,提高仲裁办案纠错能力。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推行“阳光仲裁”,探索开展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在有条件的仲裁机构设立法律咨询及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专窗,继续推进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农民工、工伤职工、被欠薪职工及集体案件中的劳动者等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工作。
  (十三)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简化优化立案、庭审、调解、送达等具体程序,实行“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规范简易仲裁程序,灵活快捷处理小额简单争议案件。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通过先行调解、优先受理、优先排庭、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就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广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和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等办案方式,提高案件裁决效率。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十四)加强仲裁办案管理与指导。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对仲裁办案的管理。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通过每季度举办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例分析培训会等形式,研讨新型疑难案件,统一仲裁办案标准,重点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案例指导,综合运用案例汇编、案例研讨会、庭审观摩等方式,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处理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统一仲裁文书格式,提高仲裁文书质量。
  五、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衔接联动机制
  (十五)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定期向仲裁机构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重大疑难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总工会和工商联、企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或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十六)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工商联、企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主动将各自掌握的调解组织信息报送市、区人民法院,积极引导调解组织入驻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委托调解;人民法院依据各调解组织情况,提供派员挂点指导等司法服务。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或有社会影响的疑难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仲裁机构及时介入,指导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十七)加强劳动监察与仲裁的衔接。全面落实监察执法和调解仲裁的衔接机制,依法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日常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要求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调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16〕3594号)执行。各区要制定和完善监察、仲裁衔接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对劳动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切实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案标准,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对于因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的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以通过制定司法建议或指导意见的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裁审统计分析等制度。依法规范保全程序、执行程序的衔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裁审案件电子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十九)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加强粤港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衔接。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与港澳更高层次合作,探索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逐步开展聘任港澳仲裁员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港澳仲裁员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关系方面的作用。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南沙自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率先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探索推进与香港接轨的劳动争议简易裁审模式;发挥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作用;在南沙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内推动成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共建共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法治化建设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建设。
  六、强化基础保障作用机制
  (二十)改善调解工作条件。
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按照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着力加强调解组织“有组织、有制度、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的“五有”建设,落实“六规范(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和调解员证书管理规范)、五上墙(标识、名称、职责、程序、行为)”制度。
  (二十一)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街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和工业园区(开发区)调解组织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调解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开展基层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有条件的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自行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加强仲裁工作队伍建设。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要注重从工会和工商联、企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聘用兼职仲裁员,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努力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和职业保障机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仲裁机构开展相应的职称评聘。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行风建设。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
  (二十三)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信息化建设。树立“互联网+调解仲裁”理念,推动仲裁办案信息系统应用并完善功能;加快建设全市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综治、人民法院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利用“粤省事”小程序服务平台,全面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电子送达等,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对接,提供“一站式”争议处理服务。探索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仲裁机构等各部门联合开发建设“劳动人事争议一体化处理”小程序,推动劳动人事争议更好、更快处理。
  (二十四)依法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将调解仲裁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补助制度,按照“一案一补”的基本原则,根据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涉及人数、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分案件评价等级和补助标准。实行街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案件补助,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继续实行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制度,补助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动适时调整。探索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委托调解、档案管理、专递送达等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补助标准,参照兼职仲裁员的办案补助标准执行。建立集体协商争议案件调停员补助制度,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政府审定。
  七、健全劳动人事多元处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紧紧抓住当前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大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契机,积极推动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提升社会依法治理能力、推进平安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履行好指导、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等职责,发挥好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规范发展的职能,定期研判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六)明确任务分工。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基础性指标,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人社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制定完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方法技巧培训,组织推动律师做好劳动争议类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工会和工商联、企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部门间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二十七)营造和谐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并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大力宣传先进调解仲裁机构和优秀调解员仲裁员。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积极培育、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19年7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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