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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20-06-08 16:1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浏览字号:

穗人社通告〔2020〕8号


  为继续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对我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3号)《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有关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

  广大市民可在2020年6月8日至17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信息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ojy@gz.gov.cn。


  附件: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8日


附件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推动“数字政府”、“互联网+智慧人社”、“放管服”等改革要求落地,充分利用银行的金融服务渠道,强化社会保险待遇和政府补贴类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3号)、《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是指自愿申报并符合“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资格条件”的商业银行,经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广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银行合作协议,负责为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医保功能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管理是指包括设定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资格条件、组织开展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资格认定、规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日常考核评价以及违约退出等方面在内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第二章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本行金融PBOC2.0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的审核或对卡片个人化业务数据的检测。

  2. 已列入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名单。

  3. 承担选择本行为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的申领人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和金融功能制卡费,以及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制卡费(1年保修期内非人为损坏引起的换领所产生的费用由卡片供应商承担)。

  4. 在广州市每个行政区开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服务网点(金融营业网点)数量不少于1个,提供社会保障卡所有日常服务以及各应用领域的相关服务,开放广州范围内所有营业网点受理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

  5. 投入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终端设备需支持社会保障卡读取,进行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一卡通”功能使用。

  6. 接受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社会保障卡服务质量监督考评。

  7. 与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条款。

  第五条  服务条件

  1同意按照“自愿选择、平滑过渡”的原则提供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即同意社会保障卡申领人自愿选择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并根据本人实际需求变更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社会保障卡内的金融账户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同一银行开设。对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行业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的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户。当持卡人办理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或变更服务银行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确保持卡人旧卡(含原医保磁条卡)的金融账户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平滑过渡到新社会保障卡相关账户内,不得拒绝或通过指定小范围营业网点受理业务等限制手段变相拒绝为持卡人办理旧卡(含原医保磁条卡)账户注销和资金转账手续。

  2在开办社会保障卡业务的服务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为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包括首次申领、变更银行重新申领、挂失、补领、换领、发放、激活、变更银行业务涉及的旧卡资金转账和账户注销、故障检测、信息变更、咨询等日常服务以及各应用领域的相关服务。

  3提供网站、自助终端、电话热线和短信通知等服务,通过社会保障卡发行全流程状态管理接口的对接,为发放对象提供卡状态实时查询服务。

  4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对个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就业补贴资金、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相关医保费用等,以及发放临时物价补贴、贫困残疾人补助、老年人长寿保健金、抚恤补助和优待金、计划生育奖励金、惠农补助等政府补贴、补助类资金时,免收代收代付手续费。

  5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广州市职工参保人、城乡居民参保人提供医保相关服务。其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职工参保人划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资金。金融账户为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划入零星医疗费用;为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划入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

  6为有需要的持卡人提供对账簿或对账单。

  7根据社会保障卡便民惠民原则,减免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服务费用,提供专属金融优惠服务。必须免收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障卡及卡内功能的激活、挂失、解挂业务手续费;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存续期间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对账簿、对账单的工本费,以及对账簿满页换新的工本费。必须减免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动账提醒服务;减免金融账户内社会保障和惠民惠农补贴类资金进出账流水的手机短信通知费用;减免每月前三笔省内跨行ATM取现手续费用。

  8承诺不与其他部门在广州市合作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他加载金融功能的电子身份凭证。共同推进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应用,不断拓展社会保障卡应用场景,支持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

  9向电子社会保障卡提供广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的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网点地址、营业时间、业务受理范围,通过智慧柜员设备、网页或APP在线、电话办理等便捷服务方法,面向企业、学校、团体提供社会保障卡服务的联系方式;面向具体个人提供社会保障卡存管、发放、激活、业务办理记录等信息查询,推送个人证件有效期、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的补齐、更新通知)。

  10实现合作银行业务系统与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制卡服务商系统对接,承担合作银行本行对接所涉及的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银行业务系统开发及联调实施等费用,以及合作银行本行网点开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所需的软硬件和实施、运行费用。因社会保障卡业务流程调整或优化,承担合作银行本行业务系统所涉及的系统改造和设备配置费用。

  11已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检测,获得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COS(含物理特性)检测报告和PBOC借贷记卡卡片个人化业务数据验证检测报告。

  12提供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作医保收单相关用途的终端设备,须将社会保障卡设置为身份验证源之一,支持社会保障卡作为医保就医结算凭证,进行挂号、缴费、查询、医保网上支付、读取或打印就医信息等“一卡通”应用,承担所涉及的终端系统改造及设备配置费用。

  13结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及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等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的工作要求,全力协助处理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投诉举报等突发事件。


第三章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1资格申请。凡有意向参与社会保障卡合作的银行以其总部、广东或广州总部的名义,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关于参与合作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函、申报书和其他证明文件等,一式2份),并提交符合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资格条件的承诺书。

  2资格初审。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天内,根据合作银行资格条件,对银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反馈材料审核结果。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征求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各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确认为初审合格银行。初审合格银行提交与广州市医疗保障局签署的服务协议及符合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技术和服务条件的信用承诺书后,与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开展技术和服务条件对接工作。

  3签订合作协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完成与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开展技术和服务条件对接工作的初审合格银行进行终审。终审未通过的银行,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原因书面反馈给申请银行。终审通过的银行,获得为期不超过5年的服务资格,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终审合格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正式确定为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合作期限不超过资格有效期。

  4公布合作银行名单。合作银行完成合作协议签署之后,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新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名单。新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正式启动发卡,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章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考核

  第七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开展日常不定期考评和年度服务质量测评。

  第八条  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方案于每年2月前公布。测评方式包括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综合评分、主要应用部门评分、满意度调查评分、其他评分等,各部分分值以100分为满分,加权后得出合作银行本年度的服务质量测评分值(测评评分权重比例在年度测评方案中明确)。其中,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综合评分内容包括组织保障、制卡情况、服务网点、日常服务、宣传管理、安全管理、费用结算、金融应用拓展、其他情况等。

  年度服务质量测评分以100分为满分,等级评定为优、良、中、差四级。其中,100~90分为优,90(不含)~75分为良,75(不含)~60分为中,60分(不含)以下为差。

  年度服务质量测评分数经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汇总、评定和上报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用于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安排服务银行次年参与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开展的优先次序。当年服务测评分60分以下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由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约谈并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办理新增首次申领业务。


第五章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退出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按规定办理退出,并承担相关责任:

  1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出现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及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等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2出现不满足基本条件和服务条件的情况,且在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

  3考评中发现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4在年度服务质量测评中连续两年评定为差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并无法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5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自行提出终止合作,并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同意。

  第十条  合作银行退出细则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退出合作的银行,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我市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签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结果反馈: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已挂网完成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此期间,本局未收到公众有关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现向公众予以说明。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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