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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20-09-21 17:16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浏览字号:

穗人社通告〔2020〕12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广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有关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

  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可在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48号1507(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创业部);电子邮箱:gzcy@gz.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6日


广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管理水平和创业孵化能力,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运营、精准服务、引领示范”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发掘和培育社会化创业孵化载体,构建创业孵化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创业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价和管理,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打造全方位的创业孵化平台,培育和促进更多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实现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创业孵化载体。

  第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对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价进行复核确认,指导、协调、监督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开展示范基地认定、评价和管理经办工作,指导各区对示范基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基地评审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具体实施,负责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协调、扶持示范基地建设,组织辖区内优秀基地向上级部门申报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其中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的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类型和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类型包括:

  (一)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效应的,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的产业园、创客空间、联合办公社区、创新工场的创业孵化平台。

  (二)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高职、技校)。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主要面向院校毕业生、在校学生创业群体的高等院校创业孵化载体。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运营机构:

  1.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普通高等院校的基地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比较完善和科学。

  3. 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或在创业工作管理部门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人。

  4. 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5. 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补贴,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6. 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

  (二)具有充足的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 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非自有物业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5年以上的自主支配权)。

  2. 能够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

  3. 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

  (三)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

  1. 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2. 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聘用的导师需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是行业著名的企业家。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中有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讲师证书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成员3人以上。

  3. 积极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4. 协助当年成功孵化的创业实体申领创业扶持政策的完成率不低于30%。

  5. 帮扶在孵创业实体获得投融资支持,年均不少于2个或推荐融资对接覆盖率不低于30% 。

  6. 自主举办创新创业服务大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政策宣讲会、创业打磨会、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每年不少于6场。

  (四)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

  1. 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2. 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孵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推荐参加各类大学生创业大赛项目每年不少于5个;

  第七条  在孵创业实体范围

  (一)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二)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续签),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不超过5年;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三)从未享受基地孵化服务的(仅与基地为租赁关系,未签订孵化协议)以及孵化期满且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程序

  第八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我市辖区内兴办的,且符合本办法示范基地条件的、尚未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服务载体,均可申报我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通知,明确受理时间、认定数量。

  (二)自主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三)初审查核。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照本办法第六条示范基地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受理,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现场实地核验,对材料、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

  (四)复审查核。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委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基地申报材料并开展实地复核工作,形成复审意见,汇总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名单。

  (五)审定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审核,结合当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名额,以“优中选优、引领示范”的原则,拟定年度新认定示范基地公示名单。

  (六)名单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程序在门户网站公示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名单。

  (七)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认定结果,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授予“广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示范基地的评价和流程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评价

  凡已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满1个自然年的示范基地,必须参加年度评价。

  第十条  示范基地评价流程

  (一)提交申报。申报单位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评价申请材料。

  (二)区级评价。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照本办法第六条示范基地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受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核对申报材料,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市级评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委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复核工作,结合评价对象申报材料、区级评价报告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分。年度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评分排名前30%且合格的为优秀,达到认定基本条件的为合格,低于基本条件标准的和不参加评价的为不合格,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四)评价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价情况进行审定,并按相关程序将拟定评价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

  (五)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年度评价结果。


第五章  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引导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团队建设,提升服务管理专业化水平。鼓励示范基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成功率和持续发展水平。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帮助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应实时掌握基地动态信息,每季度收集数据统计和相关信息,定期开展示范基地运行情况绩效评估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辖区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结合,促进辖区居民就业创业,发掘和鼓励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优中选优”原则培育和指导其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基地应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定位,以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为重点对象,重点孵化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基地的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确认。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基地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申报认定、评价材料;应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相应的服务台账,包括企业入驻及迁出记录、带动就业人数变动情况、创业孵化服务个案和活动记录、入驻孵化实体孵化成功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支撑材料;定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及运营情况;协助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专题考察和调研活动。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基地退出机制。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示范基地,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正式行文请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复后向社会公布,正式取消该基地市级示范基地资格:

  (一)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性质发生改变、创业孵化场地产权、使用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提供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示范基地日常管理工作达到3次的;

  (三)虚报创业孵化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的;

  (四)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五)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无故不参加评价的或者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七)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第六章  政策奖补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市相关就业补助资金规定,给予市级示范基地以下扶持政策:

  (一)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30万元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对本办法实施前在册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本办法评价通过后,给予总数不超过30万元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含评价前已发放补贴的资金)。

  (二)评价奖补。对年度评价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的评价奖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按照省人社厅 “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凡被市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符合当年度省级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择优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

  第二十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价修订。本办法实施前在册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本办法评价合格后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评价申报材料


附件

广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评价申报材料

  1. 受理单位推荐函或评价报告;

  2. 《广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评价)申请表》(见附表1)及证明材料;

  3. 基地场地产权证明材料(以学校名义申报的,提供有明确创业孵化管理机构、人员、场地的授权正式文件);

  4. 《基地管理团队名册》(附表2);

  5. 《    年在孵创业实体汇总表》(附表3),及配套孵化协议;

  6. 《    年孵化成功实体明细表》(附表4);

  7. 《    年孵化期满实体数明细表》(附表5);

  8. 《    年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名册》(附表6);

  9. 基地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证明材料;

  10. 基地聘请创业导师团队证明材料;

  11. 基地开展各项创业孵化服务凭证;

  12. 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方面的情况)。

  13. 成功孵化案例描述、获得相关创业孵化荣誉概述(如有可提供)。

  14.其他指标项基地可自行制定表格并附佐证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附件附表:附表1-6.doc





结果反馈

  《广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本单位未收到公众通过通告公布途径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规定,拟作出以上说明。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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