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年6月1日起,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部门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一、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办法》?
2019年6月1日起,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
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办法》对各级用人单位均作出明确规定。我市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按照《办法》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
三、怎么缴费?
在缴费方面,《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四、纳入后相关待遇如何?
《办法》称,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调离机关、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等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其离开前所在的最后一个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办法》明确,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