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20〕6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原则,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规模等情况,初步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规模,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汇总、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就业形势变化、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全市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下达到各区。各区根据市下达计划数量组织落实。
二、规范岗位聘任
拟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属地原则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注册登记证(首次申报提供,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无需提供);
(二)《广州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根据市下达计划数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具体安排并反馈给申报单位,并录入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系统。当岗位申报数量大于公益性岗位规模数量时,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省规定的排序优先机制,确定分配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反馈岗位规模数量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也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招聘。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三个工作日(或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并在招聘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招用人员情况(含劳动合同、公示情况)报送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和备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给用人单位岗位规模数量后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收回该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用人单位。收回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统筹安排给其他用人单位。
三、保障在岗待遇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补贴期限和可再次安置的人员范围按省规定执行。再次安置的,用人单位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通过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劳动者(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人员除外),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用人单位在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可一并代为申请。
通过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领我市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当地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须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
四、确定申领程序
补贴申请单位在每季度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向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再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件;
(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五、优化管理服务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公益性岗位收集、人员帮扶、补贴资金发放等进行管理,建设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系统。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首月5号前将上季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情况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便民高效为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可将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部分经办工作延伸至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程序由各区自行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验用人单位和安置对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对需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通过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加强职业指导,引导其多渠道就业;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六、落实退出机制
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遵循“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奖惩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管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转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不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条件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四)失去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继续聘用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七、强化统筹监督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统筹管理与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对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人员聘任、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发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公益性岗位指标。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记入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各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各区自行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程序、补贴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