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均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总体原则
我市为参与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办理工伤认定业务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从速办理工伤认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办理适用范围?
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办理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限于省、市、区疫病防控机构成员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或涉医单位)。
(二)参与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三)用人单位及染病职工对劳动或人事关系、染病事实及病情诊断无异议。
(四)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广州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防疫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绿色通道申请书》,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四、受(办)理规程
(一)受理:用人单位向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申请书》,并按规定一次性提交申报资料。因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提倡网上申报、电话、传真申报,材料可以网上上传、邮寄等。
(二)办理:医护防疫人员疫病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工作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不需进行调查核实。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和申报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和领导审批等手续。
(三)决定: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完成工伤认定审核、审批手续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送达: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及时转交工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