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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696927671X/2022-0039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3-08
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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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8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我市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严格贯彻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自2008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工作机制,通过实行征地主体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资金来源问题。坚持“先保后征”“即征即保”,严格社保审核,推进资金分配,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我省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征地社保政策,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征地社保费筹集、补贴对象认定、资金分配办法等进行了调整完善,并明确原政策预存资金分配等有关问题(省政策解读请登录以下网址查阅了解http://www.gd.gov.cn/zwgk/zcjd/bmjd/content/post_3351424.html)。

  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印发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本《通知》转发实施粤府办〔2021〕22号文,并根据省授权、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我市征地社保费的计提标准。我市征地项目按规定执行粤府办〔2021〕22号第二点征地社保费筹集办法的,每征1亩地,按照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区的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平均区片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具体计提比例根据省规定并结合我市各区实际,按平均区片价数额划分为“五级十一档”,最低10%,最高20%,详见《通知》附件。

  (二)明确平均区片价的确定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平均区片价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执行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核定、公布执行,今后随同区片综合地价同步核定、公布。其中,所在区执行一个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执行价为该区的平均区片价。

  (三)明确我市留存资金分配工作要求。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第六点规定,严格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三、其他说明

  我市征地项目根据粤府办〔2021〕22号第八点规定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的,其征地社保费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第四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第九条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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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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