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16〕907号
各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财教〔2014〕273号)精神,现将2016年度我市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民办教育资助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和评审依据
我市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用于资助各类民办学校的资助和评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2016 年度资助金额及安排
2016年度市财政局安排至本局统筹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项目金额为264万元,具体资助安排如下:
对象 |
类别 |
项目 |
名额 |
资助金额 (万元) |
合计 (万元) |
民办技工院校 |
资助类 |
资助学校实训室建设、实训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安全后勤管理设备购置和教育教学设施修缮等 |
不设名额 |
根据申报情况分配 |
132 |
民办培训机构 |
资助类 |
机构自主申报项目 |
8 |
16.5 |
132 |
三、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由广州市本级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管理的民办技工院校(以下简称“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为确保每年不重复享受资金补助,培训机构每两年可申请一次资助(2015年已经领取资助的培训机构,今年不再列为资助对象);技工院校不作要求。
四、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年度检查合格。培训机构最近一次的办学水平评估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办学历史,办学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良好、发展潜力良好,技工院校需连续三年招生。
(三)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四)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五、申报办法
(一)技工院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每校最多可申报2个项目。培训机构只能申报1个资助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技工院校。
按照申请项目,由学校提交《2016年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技工院校)》(附件1),并按照《2016年民办技工院校资助项目申报资料(样稿)》(附件5)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同时提交2015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报告和佐证材料),每所学校每个项目报送一式三份书面资料,同时报送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83181302@163.com)。
2.培训机构。
需填报《2016年度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职业培训机构)》(附件2)、《2016年度民办培训机构资助项目评审用表》(附件3、4),并提供书面申请材料、机构设立批文、办学许可证、负责人(校长)任职批文(相关证件、批文的原件与复印件需一并报送,原件经核后退回)。其中,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总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负责人等。向我局申报前,《2016年度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职业培训机构)》需先由所在区人社局加具意见。
(三)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各技工院校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局技工教育管理处(解放北路618号国旅大厦17楼,联系人:幸雅倩,联系电话:83390985);各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万福路139号701室,联系人:郑子君,联系电话:83306420)。
六、评审办法
(一)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会同技工教育管理处、规划财务处,对各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学校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论证评价。专家评审组分为技工院校组和培训机构组,每组人数3人,在我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应符合回避原则,否则重新抽取。技工院校组在实地论证评价阶段将同时对2015年度学校获得民办教育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2016年度评审的前置条件。
(三)我局根据专家组论证评价结果,提出资助项目的建议名单,并提交行政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后的项目名单在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向学校下达资助资金手续。
(五)资助资金由我局按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下达,相关学校(机构)需提供有效票据。
(六)资助资金下达后,由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申报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七、工作要求
(一)需申报资助项目的学校(机构)须认真研究有关文件,严格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评和申报。
(二)申报材料各要件须备齐,各申报学校校长、机构负责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需报送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署“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学校(机构)公章确认。
(三)学校(机构)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按《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财教〔2014〕273号)(附件6)规定的范围使用。受补助购置的相关设备必须用于学校教学和管理方面,并做好财产登记管理,以备查验。
附件:1.2016年度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技工院校)
2.2016年度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职业培训机构)
3.2016年度民办培训机构资助项目评审用表(基础分)
4.2016年度民办培训机构资助项目评审用表(导向分)
5.2016年民办技工院校资助项目申报资料(样稿)
6.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财教〔2014〕273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8日
(技工教育管理处联系人:幸雅倩,电话:83390985;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罗诚,电话:83391392)
附件1-4.doc
附件5.2016年度广州市民办技工院校资助项目申报资料(样稿).doc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财教【2014】27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