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修订《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答:我市登记在册的来穗人员已近千万,是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广州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先后推出并不断完善系列面向来穗人员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2018年7月正式实施的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政策,通过制订积分指标体系,将个人条件和社会贡献情况换算成积分,再将积分与公共服务挂钩,按积分高低享受公共服务,从而达到提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来穗人员市民化、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次政策修订立足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和机构改革分工调整,对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着力于进一步积极探索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做好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力促进来穗人员融合融入。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城市发展红利,合理调控人口分布,为经济社会发展吸引和留住更多实用型人才,营造近悦远来、拴心留人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优化我市人口结构,助推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作用,推动我市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
2.此次政策主要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为保障长期稳定居住和就业来穗人员权益,提高“两个合法稳定”分值。在“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中,大幅提高持有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分值;新增“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参照社保分值予以赋分。二是提高纳税、公益和表彰奖励分值。新增纳税指标加分内容,提高献血、志愿者(义工)等公益社会服务指标分值上限和占比,新增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内容,扩大表彰奖项指标覆盖面。三是为区分积分制与其他人口政策定位,降低学历、技能等指标分值。引导高学历、高技能来穗人员通过人才引进等渠道入户广州,确保更多“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来穗人员通过积分制享受公共服务,实现积分制入户与人才引进入户等人口政策互补性。四是为体现以人为本、提高幸福指数,调整年龄、信用惩戒等指标。“年龄”指标调整为“40岁以后逐年梯度赋分”,进一步平滑分值跨度。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行为,惩戒措施修改为“在其提出具体服务事项申请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避免一旦违法、终身受罚。五是为提升来穗人员服务体验,对积分制申请流程、时长予以优化精简。通过精简积分材料落实“承诺制”,明确申请人个人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需要提供佐证材料。通过整合优化积分申请环节精简流程,推进实施“一网式”申请。通过精简复核时长,将原来首次申报核定个人积分所需的35个工作日控制在约2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提升办事便捷度、体验度。
3.《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什么时候开始实行?来穗人员可以随时提交积分制服务申请吗?
答:《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新政实施后,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即日起暂停来穗人员积分申请、调整和异议申诉等工作。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依据新的流程和指标体系对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预计2022年年初重新开放。期间2021年度积分制入户人员信息卡发放等工作照常进行,不受系统升级改造影响。
待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来穗人员可随时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积分材料,提出积分申请。
4.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秉承什么样的原则,对来穗人员有什么好处?
答:《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办、统分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优化完善积分指标体系,按个人自愿和属地申办的原则,将个人条件和社会贡献情况换算成积分,再将积分与公共服务挂钩,按积分高低享受公共服务,从而提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来穗人员市民化、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更持久、更深入帮助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在广州安居乐业。
5.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并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具有外地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均可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
6.来穗人员申请积分制服务是先到先得吗?
答:不是。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为基础性常态化工作,申请时间先后对积分最终认定没有影响,建议来穗人员在熟悉各项服务政策后再行申报,以错开申报高峰。
7.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积分指标体系的构成是怎样的?
答: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基础指标由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年龄三个部分组成;加分指标由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励等七个部分组成;减分指标由信用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两个部分组成。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积分加上加分指标积分,减去减分指标积分的分值。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8.为什么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要设减分指标?
答:“减分指标”主要包含信用不良记录、偷漏税行为、受到治安处罚、受过刑事处罚等,扣减分数上不封顶,是为了体现诚信守法的政策导向,动员广大来穗人员参与“文明广州”建设,弘扬正能量。但是,减分指标的减扣积分只适用于“积分制入户”“积分制住房保障”等权益和公共服务,不适用于为随迁子女提供“积分制入学”的公共服务。
9.减分指标中的“信用不良记录”具体包括什么?
答:减分指标中的“信用不良记录”是指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10.积分指标体系什么时候会调整?如何应用?
答:《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在实施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和住房保障等权益和公共服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积分指标体系内运用不同指标。
11.申请人凭核定积分可以享受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有哪些?
答:申请人凭积分可申请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申请广州市居民户口;(二)按规定为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学位;(三)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四)本市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但来穗人员通过积分制以外其他方式享受的权益和公共服务,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规定。
12.来穗人员可以随时享受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等权益和公共服务吗?
答:不是。来穗人员可随时申报积分,但积分制入户、随迁子女入学、积分住房保障等权益和公共服务申报时间将另行发布明确。因此提醒来穗人员应关注各项权益和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并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积分,避免在服务政策发布后才补充或调整资料更新积分,容易耽误申请。
13.来穗人员如何申请积分制入户?
答:持有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来穗人员,积分达到一定分值后,且符合积分制入户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以申请积分制入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积分制入户具体申请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将另行通报,每年积分制入户指标按当年指标计划确定。
14.来穗人员如何申请办理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答:凡持有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符合积分制入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学位,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15.来穗人员如何申请住房保障?
答:凡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符合积分住房保障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申请住房保障。具体管理办法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16.来穗人员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有哪些便利措施?
答:采用“互联网+”方式实现积分制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服务。积分制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依托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确定积分等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评分、查询等“一网式”服务。各职能部门有关信息资源按照政务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与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据共享,直接在系统中对申请人相关积分进行审核认定,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17.来穗人员积分如何进行调整?
答:申请人相关积分指标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积分应作相应调整,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自动调整。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申请人年龄指标计分。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签注时自动调整居住证指标计分。
(二)实时调整。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申请人信用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积分指标信息变化发送至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人相应指标计分,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调整。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等积分指标发生变化,由申请人主动申请调整计分,调整材料处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请积分程序执行。
18.什么是来穗人员积分失效?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1.已取得本市户籍的;2.申请人死亡的;3.持有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功能中止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申请人如果对系统中的个人积分有异议,应该怎样申请核查?
答:申请人对积分分值有异议的,在积分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原积分制服务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诉,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核查结果和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来穗人员在提出积分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答: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申请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在其提出具体服务事项申请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