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
(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23〕360号)
二、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三、申请条件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前需先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通过现场办理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通过网上办理的需先办理失业登记,并待失业登记通过后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申请材料
广州市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广东省内其他地市户籍且常住地在广州市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申请办理。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的,如属于以下10种情形的人员还需按人员类别上传以下材料至办理系统;通过窗口现场办理的,需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可到窗口领填),如属于以下10种情形的人员还需按人员类别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原件进行现场核验。
(一)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四)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五)失地农民,需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六)戒毒康复人员,需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七)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需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九)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通过初审、公示、审核完成认定。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办结。
七、办理方式
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可通过:
(一)PC端办理:线上访问“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点击“在线办理”。
(二)现场办理
1.广州市户籍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广东省内其他地市户籍且常住地在广州市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办理结果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查询。
九、常见问题
(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可以取消吗?
答: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因失去联系等原因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哪些就业帮扶服务?
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暂停服务并做好备注,视情在备注时间1-2个月后再提供跟踪服务。
十、咨询电话
02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