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我中心公开招聘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员(不含创业培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职责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员自愿接受市(全市十一区随机委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派,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任务。完成督导任务后可获取相应报酬。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内容
1.开班情况检查
按市、区人社部门提供的委派任务信息,在培训时间开始前到达开班地点,核查受检培训机构的开班信息,重点核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学员人数是否与教学计划相符,授课教师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培训场地、设备和教学是否满足培训需要,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等,对现场教学情况进行拍照及录像记录,并如实填写《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巡查督导记录表》。
2.教学质量评价
随堂听课,对教师教学能力、课堂气氛、教学方法和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如实填写《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巡查督导记录表》。
3.现场人员访谈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督导员可向学员或相关人员访谈,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确保本次巡查督导意见客观、真实。
4.巡查督导情况反馈
巡查督导结束后,完整填写《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巡查督导记录表》交培训机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并连同相关照片、视频等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委派部门。如在巡查督导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督导员应迅速遏止,并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及时向委派部门报告。
(二)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督导员工作纪律,认真履行督导员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弄虚作假;
2.自愿接受市、区人社部门委派,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履行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工作;
3.认真学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法规及质量督导员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参加督导员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4.执行现场巡查督导任务时,应佩戴广州市职业培训质量督导员证,不能委托或邀请他人参与督导工作,巡查前不能私自与被检查机构联系,无法找到巡查地点时,应及时与委派部门联系,由委派部门协助解决。
5.巡查时尽量不要影响正常教学工作,要及时记录授课教师、班主任姓名、授课内容、参训学员人数等内容,如实填写《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巡查督导记录表》,拍摄现场授课照片及录像,并及时向委派部门汇报情况。
6.在执行巡查任务过程中,不得接受被巡查机构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如被巡查机构有此现象,须向委派部门并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培训管理部反映。
7.对于与被检查机构存在相关利害关系,影响到检查公正性的,应主动进行回避,向委派部门说明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在被检查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应当注意保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三、退出机制
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撤消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员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或因其他行为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督导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含2次);
(三)拒绝接受市、区人社部门委派任务3次以上的(含3次)。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督导工作申请退出的。
四、报名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培训教学与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龄62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以下。
(二)大专以上学历,需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广州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工种可放宽到高级工以上)。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优先聘用:具有教师资格证、上岗证等教师岗位相关资格;现任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相关专家且按要求完成委派任务;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任职或退休有相关工作经验者。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有意向参与应聘的专家,即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前,将《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员申请表》(附件)、身份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相关履历佐证材料,按顺序一并转成PDF格式并压缩发至邮箱:laoyudong@gz.gov.cn(申报材料必须清晰、完整,否则视作无效)。
六、其他事项
中心对应聘人员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审定后拟聘名单将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拟聘督导员须参加由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组织的督导员业务培训,在通过相应考核后,督导员签订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员责任书,领取督导员工作证。本次招聘的督导员聘任期三年,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员申请表
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
2025年1月20日
(承办部门:培训管理部,联系人:劳宇东,联系电话:83308232)
附件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员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