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2〕291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职鉴〔2019〕87号)要求,职业技能等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现就我市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报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企业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要求开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于已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企业可在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水平要求下开发本企业评价规范纳入报送范围,并经我局报备后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技能标准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无需报送评价规范。
二、关于评价规范晋级申报条件的报送要求
职业技能等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应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申报条件。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技能人才的选人、用人规划,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制定本企业各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亦可设置破格晋级申报的条件,需体现“梯度合理、表述清晰”的原则,申报条件一经确认,保持相对稳定。
(一)技能人才破格晋级申报的条件设置可参考如下: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价;
2.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得奖牌的选手,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价;
3.适应本地现代产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学徒制、产教融合等方式培养的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4.对引进的海外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5.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技能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申报条件,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设置。
三、报送时间
原则上在申请企业备案时需同步报送评价规范。此前已通过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备案的企业,确有需要的,请在开展评价工作前报送评价规范。
四、其他要求
要求每个企业建立一个文件夹,内容包括每个职业(工种)具体评价规范。评价规范命名规则为:职业名称(工种名称)-市-评价机构全称。
五、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
联系人:李穗平、叶宇帆
联系电话:020-83830178、83765404
电子邮箱:lisp@gz.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