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技服〔2021〕18号)和《关于转发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文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技能人才质量督导水平,加强我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现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和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专家中有意愿成为外部质量督导员的人员;
(二)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考核方式及任期
参加人员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给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建中心”),市职建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如材料填报错漏或不符合考核范围的将不予受理,受理结果以通知为准。考核合格(80分及以上为合格)的名单将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由市职建中心对拟任质量督导员发放《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3年。
三、培训和考试安排
(一)报送资料要求
报名人须于2023年2月28日前以“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培训班报名”为标题,向邮箱(gzostazlglb@gz.gov.cn)发送报名邮件,并留意系统回复邮件的操作指引,同时请准备以下电子版材料
1.《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申请表》1份(见附件);
2.学历证书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请标注“与原件相符”及个人签名)。
(二)培训和考试安排
1.时间:2023年3月9日,培训时间为9:00-12:00,考试时间为14:00-16:00。
2.地点: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2楼。
3.培训安排:
(1)上午签到(8:45-9:00);
(2)解读《关于印发<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技服〔2021〕18号)(9:15-10:00);
(3)专家介绍《关于转发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文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15号)、结合案例介绍质量督导方式内容流程、分享督导经验(10:00-11:30);
(4)交流、总结发言(11:30-12:00);
4.考试安排:
(1)下午签到(13:30-13:55);
(2)考试(14:00-16:00)
(三)相关要求
1.参加考核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身份核验、考生签到和作答等操作;注意个人卫生防护,培训和考试全程须佩戴口罩。考核人员如在考核过程违反考场规则的,给予取消本次考核资格、成绩和3年内不纳入本市外督员队伍的处理。
2.监考人员须全程留意考核人员动态,及时处理违反考场规则的人员。
3.评卷人于考核结束后批改试卷。
四、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接受市级或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派,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工作,按规定可获得劳务酬金。
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对督导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予私纠正或向评价机构提出有关建议;
(七)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八)督导任务结束后,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或携带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
(三)不得擅自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评价结果信息;
(四)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五)拒绝任何机构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质量督导记录(结果)等非正当要求,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反馈质量督导情况;
(六)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退出机制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被取消资格或不予续聘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我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一年内无故拒绝接受市、区人社部门委派任务3次以上的(含3次);
(二)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质量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发生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含2次);
(九)其它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六、签订承诺书
外部质量督导员签订承诺书(见附件2)。
七、制发督导员证
市职建中心制发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书(样式见附件3)。
附件:1.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申请表
2.承诺书
3.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样式)
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
2023年2月21日
(承办部门:质量管理部;联系电话:020-83306052)
附件1:
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申请表
附件2:
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参加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期间,做到如下要求:
一、本人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广州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回避、轮换制度和诚信规定,不参加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评价,不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自觉学习相关文件;
二、本人严格按照广州市能力建设指导中心的要求,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地点;客观、公正、公平地完成质量督导任务;
三、本人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要求,不擅自公开工作中涉及的所有记录(结果);
四、本人主动接受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的监管。
如有违反上述内容的行为,愿意接受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给予的相关处理。如有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督导员证(样式)
正面:
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
质量督导员
姓名:XXX
证书编号:R4423A001
发证日期:2023年X月X日
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制(盖章)
背面:
注意事项
1. 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是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的必备证件,督导员在实施检查时应佩戴本证;
2. 持证人受市、区人社部门委派,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技服﹝2021﹞18号)工作要求开展质量督导工作,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应予以配合;
3. 本证由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统一制发,加盖印章塑封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4.本证由督导员自行妥善保管,谨防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