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4〕3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沙区综合执法局:
为做好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5〕28号)、《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16〕93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现就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局)管辖。
二、对非工程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注册、用工所在地、办公所在地不一致的举报投诉,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局)处理;由用人单位办公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局)协助处理,办公所在地撤销时,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局)协助处理,用工所在地原则上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举报投诉,统一由项目部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局)处理,跨区域工程,以当前项目部所在地为准,已完工项目以项目部最后所在地为准。
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局)处理,对劳务派遣单位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沙区综合执法局有管辖权争议时,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六、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6〕1004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
(承办处室:劳动监察监督处,联系电话:020-8330738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