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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5-29 14:5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劳动关系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函〔2024〕23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

  现将《广州市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广州市企业家协会

2024年5月27日


广州市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83号),有效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能力,决定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层党建工作为引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到2025年底,实现“两个广泛设立、两个普遍设立、两个显著提高”,即规模以上企业及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调解组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镇(街)普遍设立调解中心,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及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调解组织建设

  1.用人单位调解组织

  各区工会、工商联、企联稳步有序推动规模以上企业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到2024年底,全市已建立工会的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广泛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到2025年底,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不具备设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可安排劳动者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信息员),参加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牵头单位:工会、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

  2.镇(街)调解中心

  推动镇(街)设立实体化调解中心,主任可由镇(街)分管领导担任。镇(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承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部门的联系,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工作人员配置和硬件保障,做好业务衔接、能力培训、办案指导等工作。以“矛盾就地化解、就近化解”为原则,以加强镇街属地管理为目标,推动建立“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通过联通各类网上调解平台、设立实体化联调中心等方式,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镇(街)调解中心要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仲裁院调解中心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对三方联调中心已入驻仲裁院的,应扎实推进联调中心建设,由仲裁院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各级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调解员、调解员助理并进行经费保障的三方联调中心建设。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仲裁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地区,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仲裁院内另内设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负责办理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辖区内调解组织工作指导。三方联调中心建设情况纳入法治广东等考核体系。(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商(协)会调解组织

  商(协)会调解组织要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企联/企业家协会负责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牵头单位: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

  (二)明确工作职责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在平安建设组织协商机构的统筹协调下,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加强与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基础建设,指导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政策、调解方法技巧等业务培训力度。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

  2.工会

  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指导劳动者与企业开展多形式多层级劳资沟通协商,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粤工办〔2023〕38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

  3.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

  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要支持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调解员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联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对调解组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部门协同,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人员、经费等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宣传培训。调解组织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并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建网络交流群组、组织讲座沙龙等方式,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培训,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三)加强协商调解。调解组织要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通过协商和解化解争议。同时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帮助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对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容易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矛盾纠纷疏导化解工作。

  (四)加强智慧赋能。镇(街)、仲裁院调解中心和有条件的企业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要积极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和其他类型“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调解服务。积极做好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高办理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支持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强化数据赋能,逐步实现协商调解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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