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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服务进万家”——隐瞒就业情况、违规领取失业保险,这样的行为要举报
发表时间: 2024-12-03 10:26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社保中心 浏览字号:

  问:如果找到工作了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答:不行的。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在当月主动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失业保险金发放。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包括在省内外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已进行就业登记等;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案例一

  2022年10月,江门市新会区社保局根据有关线索核查发现,吴某某涉嫌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后经查实,吴某某因原工作单位经营状况不佳,于2019年9月私下入职江门市某公司。2019年12月,吴某某与原工作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申请并获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逐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直至2021年5月。

  在此期间,吴某某定期到江门市新会区社保局进行失业保险领取资格验证,均表示自己并未就业,骗取失业保险基金共计3.17万元(其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2.72万元,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0.45万元)。

  2023年8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2020年6月,惠州市社保局仲恺分局根据审计移交线索发现,仲恺高新区陈某某涉嫌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经调查核实,陈某某于2019年7月被仲恺高新区某公司解雇,当月入职东莞市某公司,并于2019年8月以该公司员工身份申报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9月,陈某某在隐瞒已重新就业的情况下,向惠州市社保局仲恺分局申请失业保险待遇。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陈某某每月按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签到,均未如实告知其重新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2.11万元(含价格临时补贴306.1元)。

  2020年6月,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向陈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骗取金额二倍共计4.15万元的罚款(价格临时补贴306.1元除外)。

  2023年12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隐瞒重新就业事实申领失业保险金属于欺诈骗保行为,一经查实,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基金外,还将收到法律制裁。如果发现这样的行为,请及时举报。

  那么,如何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发现欺诈骗保行为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请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在地和层级,向支出基金或者发放待遇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根据2018年机构改革的职能划分,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举报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请直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广州市举报方式

  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通过邮寄、网上举报的,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字样。

  (一)市本级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20-12345,传真:020-87658680.

  2.举报网址:http://rsj.gz.gov.cn/hdjlpt/tousu?via=pc

  3.邮寄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举报办公室,邮编:510600。

  (二)各区举报方式

  对各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举报,可通过所在区公共网站专栏等方式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特别提醒:

  请如实举报,禁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为高效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已掌握的以下信息:

  1.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

  2.被举报人相关欺诈骗取贪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详细情况,如作案时间、作案经过、涉案参保人姓名等信息;

  3.掌握的证据材料;

  4.联系方式。

  特别提醒:骗取失业保险将收到法律制裁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个市,诈骗数额达到6000元的;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诈骗数额达到4000元的,即构成诈骗罪,将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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