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下称“12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僵尸企业中“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按国有“僵尸企业”中的特困企业脱困标准作为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困企业,认定为实现脱困:
一、通过资产重组、资本运营等方式明显提升企业价值。资产负债率降至70%以下,或低于同行业正常经营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呈现良好市场预期。
二、通过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等方式获得企业可持续发展动力。构建新的体制机制,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实现扭亏为盈。
三、通过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实现国有股东退出。剥离国家出资企业非主业低效无效资产。
四、通过降本增效等综合措施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了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等问题,不再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存续,恢复正常生产,并进入稳定生产经营阶段。
经确认属“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同时符合12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稳岗返还资金或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