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19〕109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继续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文“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规定,即按受影响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