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资格认证,每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可全年申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年至少认证一次
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应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资格认证,每次认证周期为12个月,认证周期自最近一次认证通过时间的次月开始计算。待遇领取人员可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等查询本人最近一次认证时间,查询结果显示有效期在2024年内的人员,请在本人认证周期内主动办理认证。
二、认证方式
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粤省事”“穗好办”或“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或“掌上12333”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进行远程人脸识别认证(粤省事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操作指引见附件1),或就近前往政务服务网点通过“粤智助”政务服务一体机、“裕农通”智慧终端自助人脸识别办理资格认证,也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各街镇社保经办机构(退管办)柜台办理资格认证。其中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以前往香港工会联合会指定服务网点办理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网点地址详见附件2)。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还可以前往香港(澳门)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澳门社会保障基金等服务网点办理在生证明;在国外(境外)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外交部“中国领事”APP进行远程人脸识别认证外,还可直接前往使领馆申办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完成后及时将在生证明或审核表邮寄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所属退管部门申办认证业务[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退管办地址见附件3]。
三、逾期未认证
逾期未认证人员,将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暂停待遇后,如待遇领取人员通过远程人脸识别认证并形成有效认证记录,企业退休人员补发时长在24个月(含)内或者城乡退休人员暂停待遇时长在12个月内(含)的,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待遇领取资格后,将恢复发放养老金,并对之前暂停发放的养老金给予补发,属于该种情形的,待遇领取人员无需前往社保经办窗口办理养老金续发补发业务;企业退休人员补发时长超过24个月或者城乡退休人员暂停待遇时长超过12个月的,待遇领取人员应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待遇续发补发业务,需了解待遇审核进度可联系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一)参保人信息核验。未能通过上述“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等移动平台人员基础信息校验的待遇领取人员,请主动核验所持有效证件信息与社保系统登记的个人基础信息是否完全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的,请主动联系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个人信息修改业务,待个人基础信息更正后,可在“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办理资格认证业务。
(二)手机号码更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提醒3个月内认证即将到期待遇领取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收到短信或电话的待遇领取人员,请选择本通告第二点所述认证方式尽快办理资格认证,如已认证到期但一直没有收到认证提醒短信,请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核查登记的手机号码,并更新社保系统的手机号码。
(三)领取资格变化人员。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如发生死亡、失踪、犯罪被通缉或羁押、判刑(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家属)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发待遇的,应按规定退回多发待遇;涉及恶意骗保的,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服刑人员等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退休人员,认证记录不作为其享受养老待遇的依据,其养老金发放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1:粤省事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操作指引.pdf
3:广州市各区(镇街)社保经办机构、退管机构服务大厅名单.xlsx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