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慈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本委受理陈志军、李欢、周金艳、周婷、詹锦鹏、肖诗音、谢长鑫、周嘉仪与你方(第二被申请人)以及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慈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5〕285--292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陈志军)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0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000元。申请人(李欢)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7476.19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5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8965.51元。申请人(周金艳)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8857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25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6551元。申请人(周婷)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0367.81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5517.2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4413.79元; 5、其他:晚夜班费3700元。申请人(詹锦鹏)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8857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年休假工资6551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250元。申请人(肖诗音)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5833.4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年休假工资5172.4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加班工资3409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50元; 5、其他:2024.6晚班费金额400元; 6、其他:2024.6夜班费金额800元; 7、其他:2024.7夜班费金额1400元; 8、其他:2024.7晚班费金额700元。申请人(谢长鑫)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1428.57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6896.55元。申请人(周嘉仪)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1428.57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6896.55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5年01月14日下午15时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谢馨颐,电话:020-38822757)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5〕285--292号
北京慈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本委决定受理陈志军、李欢、周金艳、周婷、詹锦鹏、肖诗音、谢长鑫、周嘉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不包含提交证据当日和开庭当日,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区政务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