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新星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紫金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721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以下为具体的文书内容)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9583.02元;二、第三被申请人对前述裁决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周晓敏,电话:020-38813065);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