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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无缝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刘迅、汪旭东、吴令雄等7人)
发表时间: 2024-12-04 17:23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无缝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迅、汪旭东、吴令雄等7人广州无缝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2986-12992)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迅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38031.9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汪旭东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29456.9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令雄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76354.9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荣尚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36772.15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旭辉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77523.33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辽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57405.96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余神照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66384.62元;

八、驳回申请人刘迅、汪旭东、吴令雄、周荣尚、杨旭辉、王辽、余神照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何飘飘,电话:8331736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年十二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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