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中商管理教育研究有限公司、广东青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石卿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1417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工资2781.61元; 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工资5500元;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工资5500元;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3日的工资2528.74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电话:020-38810204);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