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建科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国科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601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本案第一被申请人是贵州匠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是中建科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第三人是广州市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4年7月15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胡培培,电话:3881629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