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
本委受理梁志文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684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0月30日解除;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50670.68元,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徐嘉琪,电话:8339587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