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贵州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伟兵诉被申请人贵州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597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以下为具体的文书内容)
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2479.5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15.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345.2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380.8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侯君杰,电话:020-388136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