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冯月维诉第一被申请人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三被申请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1452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86元及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31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214.33元;
三、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事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江婉雯,电话:8370160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