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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达鼎盛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任雪松、黄静、谭秀娟、彭祎)
发表时间: 2024-12-31 17:24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政达鼎盛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任雪松、黄静、谭秀娟、彭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政达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14481-1448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任雪松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工资9655.8元及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6229.2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黄静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39816.09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谭秀娟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26875.86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彭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2700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任雪松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报销款34253.84元、支付谭秀娟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报销款2109元、支付彭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报销款2239.8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四位申请人2024年6月社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分别为任雪松1161.39元、黄静1161.39元、谭秀娟1142.19元、彭1142.19元;

七、驳回四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谭秀娟、彭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任雪松、黄静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江婉雯,电话:8370160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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