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冬梅诉第一被申请人裕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汕头市奕通地产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汕头市奕通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801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6年3月7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在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9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2、3、4、5、7、12月的工资127904.84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9月29日的工资65823.94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0元,其中,第一被申请人对2016年3月7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356.32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568.14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秋玲,电话:835482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