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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陈冬梅)
发表时间: 2025-01-03 14:5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冬梅诉第一被申请人裕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汕头市奕通地产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汕头市奕通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801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6年3月7日2023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2023212024年9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2、3、4、5、7、12月的工资127904.84元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4月1日至9月29日的工资65823.94元;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0元,其中,第一被申请人对2016年3月7日2023年1月31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356.32元;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568.14元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秋玲,电话:835482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年一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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