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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陈丽丽、高绮林、郑碧霞等13人)
发表时间: 2025-01-09 17:08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丽丽、高绮林、郑碧霞等13人与被申请人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集)〔2024〕(17169--1718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3位申请人工资,各申请人工资期间及金额详见本仲裁裁决书附表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3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各申请人金额详见本仲裁裁决书附表

穗劳人仲案〔202417171-17174、17176、17178、17180、17181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穗劳人仲案〔2024〕17169、17170、17175、17177、17179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穗劳人仲案〔2024〕17169-17181号仲裁裁决书附表

 

附件:穗劳人仲案〔2024〕17169-17181号仲裁裁决书附表

 

申请人

裁决事项一:工资(元)

裁决事项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元)

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2024年9月1日至9月10日

 

17169号

陈丽丽

14810.1

14810.1

4432.69

34052.89

13773.01

17170号

高绮林

13434

13434

6324.48

33192.48

19651.07

17171号

郑碧霞

10010.1

10010.1

2570.77

22590.97

7987.76

17172号

方自清

7296.3

7296.3

2694.15

17286.75

4185.55

17173号

陆雪源

6806.51

6806.51

2923.36

16536.38

9083.3

17174号

林俊华

9735.2

9735. 2

4573.09

24043.49

14209.24

17175号

赵小影

15046.2

15046.2

4988.86

35081.26

7750.55

17176号

陈海燕

10756.51

10756.51

5737.46

27250.48

17827.1

17177号

段辉辉

19755.2

19755.2

6358

45868.4

9877.6

17178号

 

1200

2300

740.23

4240.23

1150

17179号

余丹每

30001

30001

9655.49

69657.49

15000.5

17180号

曾楚璇

7160

7160

1922.76

16242.76

5974.29

17181号

张妤

9175.2

9175.2

2952.94

21303.34

4587.6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樊穗文,电话:020—388138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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