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越秀区英才培训中心:
本委受理张丽明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远大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5〕1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位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42800.81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位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465.63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1号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杨杰钦,电话:83304305);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