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林鹏飞 :
本委受理你与第一被申请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科迅人力资源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5〕1974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按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嘉琪,电话:020-83395870)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 理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5〕1974 号
林飞鹏:
你(方)2024 年 11 月 20 日送来的诉被申请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科迅人力资源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 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各一份,于第一次开庭 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含提交材料当日和开庭当日)送交本委。
二、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证据材料等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五 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含提交证据当日和开庭当日)书面提出,逾期 作另案处理。
三、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四、开庭信息以本委书面通知为准。 五、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网站或区政务网站公布。 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 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
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 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 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补充证据材料、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撤回仲裁申请、签收各类法律文书等请至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办理。如案件通过互联网审理,请通过
微信“广州劳动人事微仲裁”小程序办理。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