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林鹏飞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公告(林飞鹏)
发表时间: 2025-01-16 18:18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鹏飞 

本委受理与第一被申请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科迅人力资源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5〕1974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按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嘉琪,电话:020-83395870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51974 

林飞鹏:

你(方)2024  11  20 送来的诉被申请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科迅人力资源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 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各一份,于第一次开庭 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含提交材料当日和开庭当日)送交本委。

二、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证据材料等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五 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含提交证据当日和开庭当日)书面提出,逾期 作另案处理。

三、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四、开庭信息以本委书面通知为准。 五、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网站或区政务网站公布。 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 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


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 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 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补充证据材料、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撤回仲裁申请、签收各类法律文书等请至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办理。如案件通过互联网审理,请通过

微信广州劳动人事微仲裁小程序办理。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5〕1974号

被通知人

林鹏飞

开庭时间

2025年03月07日下午14时1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1楼)第十一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黄碧云

书记员:徐嘉琪

联系方式

020-83395870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5.如果案情复杂,案件审理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结束的,将依据该条的规定延期

6.如案件通过互联网审理,请通过微信“广州劳动人事微仲裁”小程序办理

发送

单位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