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粤旺(广州)种业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何洁萍、聂东立、陈丽红与第一被申请人粤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粤旺(广州)种业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9026-1902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位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洁萍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工资33083.33元、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的工资13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位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聂东立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工资45000元、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的工资12916.6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位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丽红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工资10500元、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的工资45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位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洁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位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聂东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位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丽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00元;
七、驳回申请人何洁萍、聂东立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何洁萍、聂东立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陈丽红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樊穗文,电话:020—388138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