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南通群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建勇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515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4933.66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1月4日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1月4日住院护理费1050元;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次性伤残补助金101985.75元;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663.5元;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654元;八、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67990.5元;九、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331.75元;十、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十一、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曾傲,电话:3881386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