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 :
本委受理莫东虹、侯雅丽、张广生、王莎、李伯泉、刘成瑞、范浩华、李志芳、吴超颖、冯广濠、陈嘉文、王超凡、吴琛华、李荣晓、陈影燮、罗子善、刘俊轩、赵崇德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以及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童程童美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集)〔2025〕4700--471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莫东虹)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5793.7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8448.27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3103.4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023.6元。申请人(侯雅丽)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5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2758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5566元; 4、其他:个人垫付未报销金额32307元。申请人(张广生)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9277.01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5528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149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226.91元; 5、其他:个人垫付未报销金额5050元。申请人(王莎)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3449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80.9元。申请人(李伯泉)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3616.7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2832.18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1593.1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6000元。申请人(刘成瑞)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7058.196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229.885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90.54元。申请人(范浩华)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375.16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931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724.1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940.78元。申请人(李志芳)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9001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2528.7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1264.36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355元。申请人(吴超颖)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4337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2988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1192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472元。申请人(冯广濠)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4087.75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459.77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80元。申请人(陈嘉文)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6675.48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1954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344.82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941.75元; 5、其他:个人垫付未报销金额1056元。申请人(王超凡)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7297.99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252.8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505.7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814.17元; 5、其他:个人垫付未报销金额541.17元。申请人(吴琛华)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8104.52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4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11356.32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4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1494.25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4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346.7元。申请人(李荣晓)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9875.83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8965.44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409.5元。申请人(陈影燮)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657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229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470元; 4、其他:个人垫付未报销金额10421.49元。申请人(罗子善)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8996.92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1931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965.51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788.62元。申请人(刘俊轩)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1040.59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加班工资275.86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年休假工资1379.31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490元; 5、其他:个人垫付未报销金额4032元。申请人(赵崇德)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3597.67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543.7元; 3、其他:个人垫付未报销金额8439.79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5年03月25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文敏,电话:020-83511752)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集)〔2025〕4700--4717号
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 :
本委决定受理莫东虹、侯雅丽、张广生、王莎、李伯泉、刘成瑞、范浩华、李志芳、吴超颖、冯广濠、陈嘉文、王超凡、吴琛华、李荣晓、陈影燮、罗子善、刘俊轩、赵崇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不包含提交证据当日和开庭当日,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区政务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