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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唯优品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刘渭、邝亚辉等22人)
发表时间: 2025-02-13 18:04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华唯优品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渭、邝亚辉等22人被申请人广州华唯优品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5〕692-706、708-71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渭、邝亚辉、郑四发、胡柏雄、邹泽晴、周继金、邹四元、陈兴、颜鹏、颜昌友、董礼宾、黄维鹏、张彩、古日生、陈艺琳、汤巧、汤冲、廖春秀、高利、王君成、赵静、邓海彬工资共计356499.09元,被申请人具体应当支付每位申请人工资的期间和金额详见《穗劳人仲案〔2025〕692-706、708-714号裁决结果表》。

穗劳人仲案〔2025〕692-699、701-706、708、710-714号申请人刘渭、邝亚辉、郑四发、胡柏雄、邹泽晴、周继金、邹四元、陈兴、颜昌友、董礼宾、黄维鹏、张彩、古日生、陈艺琳、汤巧、廖春秀、高利、王君成、赵静、邓海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穗劳人仲案〔2025〕700、709号申请人颜鹏、汤冲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穗劳人仲案〔2025〕692-706、708-714号裁决结果表》。

《穗劳人仲案〔2025〕692-706、708-714号裁决结果表》

案号

申请人

工资期间

工资金额(元)

692

刘渭

202491日至20241031

10000.00

693

邝亚辉

202491日至20241031

15841.00

694

郑四发

202491日至20241031

11000.00

695

胡柏雄

2024101日至20241020

2566.00

696

邹泽晴

202491日至20241031

10000.00

697

周继金

202491日至2024111

18147.00

698

邹四元

202491日至20241031

9000.00

699

陈兴

202491日至20241031

26000.00

700

颜鹏

202481日至20241031

33148.68

701

颜昌友

202491日至20241031

16169.43

702

董礼宾

202481日至20241031

12360.00

703

黄维鹏

202491日至20241012

8798.65

704

张彩

2024101日至20241031

5000.00

705

古日生

202491日至20241031

9000.00

706

陈艺琳

202491日至20241031

14078.33

708

汤巧

202471日至20241031

20000.00

709

汤冲

202481日至20241031

35000.00

710

廖春秀

202471日至20241031

20000.00

711

高利

202491日至2024111

17890.00

712

王君成

202481日至20241031

19500.00

713

赵静

202491日至20241031

16000.00

714

邓海彬

202481日至20241031

27000.00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何飘飘,电话:8331736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五年二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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