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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联石油有限公司、广州海全能源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江芙容)
发表时间: 2025-02-17 17:58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美联石油有限公司、广州海全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江芙容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联石油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泗喜能源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汇广能源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涪森能源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广州海全能源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广源加油站的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4〕1847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差额2278.99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工资差额5349.48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工资差额5319.03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24工资差额486.44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92.92元;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1280.79元;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文敏,电话:8351175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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