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德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嘉怡、罗喜武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德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润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5〕819、82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嘉怡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实发工资28746.8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嘉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644.5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罗喜武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实发工资27266.8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罗喜武支付2023年11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7958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罗喜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801元;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嘉怡、申请人罗喜武的上述裁决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李嘉怡、申请人罗喜武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穗劳人仲案〔2025〕819号、穗劳人仲案〔2025〕820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陈春燕,电话:020-38822275);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