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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童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仲裁请求以及开庭通知书公告(梁鸿楷、沙泓萍、李宏宇等13人)
发表时间: 2025-03-13 17:33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告

广州童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梁鸿楷、沙泓萍、李宏宇、王浩然、麦芷晴、罗敏凤、肖杰、邓瑾如、于杨、王珊、黄敏霞、金姗姗、张岱瑶与你方(即第一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童程童美机器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集)〔2025〕4687-4699号),因与你方(即第一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童程童美机器人有限公司)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即第一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童程童美机器人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变更仲裁请求如下:一、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克扣的工资合计265396.31元(13位申请人支付工资期间以及各数额如下金姗姗工资期间2024年8月1日2025年1月14日,其他12位申请人工资期间为2024年11月1日2025年1月14日梁鸿楷9557.54元、沙泓萍14343元、李宏宇14999.3元、王浩然17988.66元、麦芷晴17113.39元、罗敏凤7859.20元、肖杰23420.44元、邓瑾如30862.80元、于杨19813.79元、王珊13626.50元、黄敏霞10196.24元、金姗姗68383.45元、张岱瑶17232元);二、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合计21550.85元(5位申请人申请人支付工资期间以及各数额如下:梁鸿楷、王浩然主张加班费的期间为2024年111日2025年1月14日,其他3申请人主张加班费的期间为2024年1月1日2025年1月14日梁鸿楷1517.24元、王浩然654.31元、于杨758.61元、金姗姗14068.97元、张岱瑶4551.72元);三、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2025年1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25638.46元(5申请人各数额如下李宏宇1750元、王浩然4796.67元、于杨1205.36元、金姗姗13655.17元、张岱瑶4231.26元);四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合计1154940.4元(13位申请人各数额如下梁鸿楷5391.36元、沙泓萍10312.86元、李宏宇94588.43元、王浩然83462元、麦芷晴75673.20元、罗敏凤25666.20元、肖杰70000元、邓瑾如123000.29元、于杨69910.60元、王珊6200元、黄敏霞22490.79元、金姗姗513026.67元、张岱瑶55218元);五、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报销款合计9935.1元(5申请人各数额如下梁鸿楷1980元、沙泓萍2016.10元、肖杰2415元、于杨800元、金姗姗2724元)现将13位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即第一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童程童美机器人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0416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区倩雯,电话:38813949)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三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集)〔2025〕4687-4699号

被通知人

广州童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5年04月16日09时1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孙中军,仲裁员金善

书记员:倩雯

联系方式

020-38813949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5.如果案情复杂,案件审理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结束的,将依据该条的规定延期。

6.如案件通过互联网审理,请通过微信“广州劳动人事微仲裁”小程序办理。

发送

单位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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