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童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梁鸿楷、沙泓萍、李宏宇、王浩然、麦芷晴、罗敏凤、肖杰、邓瑾如、于杨、王珊、黄敏霞、金姗姗、张岱瑶与你方(即第一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童程童美机器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集)〔2025〕4687-4699号),因与你方(即第一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童程童美机器人有限公司)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即第一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童程童美机器人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变更仲裁请求如下:一、请求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克扣的工资合计265396.31元(13位申请人支付工资期间以及各数额如下:金姗姗工资期间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月14日,其他12位申请人工资期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4日,梁鸿楷9557.54元、沙泓萍14343元、李宏宇14999.3元、王浩然17988.66元、麦芷晴17113.39元、罗敏凤7859.20元、肖杰23420.44元、邓瑾如30862.80元、于杨19813.79元、王珊13626.50元、黄敏霞10196.24元、金姗姗68383.45元、张岱瑶17232元);二、请求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合计21550.85元(5位申请人申请人支付工资期间以及各数额如下:梁鸿楷、王浩然主张加班费的期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4日,其他3位申请人主张加班费的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4日,梁鸿楷1517.24元、王浩然654.31元、于杨758.61元、金姗姗14068.97元、张岱瑶4551.72元);三、请求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25638.46元(5位申请人各数额如下:李宏宇1750元、王浩然4796.67元、于杨1205.36元、金姗姗13655.17元、张岱瑶4231.26元);四、请求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合计1154940.4元(13位申请人各数额如下:梁鸿楷5391.36元、沙泓萍10312.86元、李宏宇94588.43元、王浩然83462元、麦芷晴75673.20元、罗敏凤25666.20元、肖杰70000元、邓瑾如123000.29元、于杨69910.60元、王珊6200元、黄敏霞22490.79元、金姗姗513026.67元、张岱瑶55218元);五、请求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报销款合计9935.1元(5位申请人各数额如下:梁鸿楷1980元、沙泓萍2016.10元、肖杰2415元、于杨800元、金姗姗2724元)。现将13位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即第一被申请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童程童美机器人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04月16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区倩雯,电话:38813949)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